承運人是否有拒運貨物的權利?
更新時間:2025-4-6 0:00:01 點擊:105次
根據1999年《蒙特利爾公約》第二十七條規定,承運人可以拒絕與托運人簽訂任何運輸合同,即在托運人要求托運貨物時,承運人不給予收運。1999年《蒙特利爾公約》沒有規定承運人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拒絕收運貨物,把這個權利留給了承運人。
為了貨物運輸等物品的安全,《國際民用航空公約》附件17(第一版1974)第四章4.9規定如下:
“各締約國必須根據安全保衛的需要作出安排,使經營人能在離境航空器起飛前,挑選和裝載貨物、供應品和托運行李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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